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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鱼贩子”和段海新到底谁是流氓?

姚有为

 

“南京鱼贩子”介绍:南京个体商人。详见《姚有为给新语丝小流氓段海新副教授的四点警告》。

段海新介绍:清华大学副教授。详见《心怀鬼胎的段海新副教授》、《段海新等新语丝流氓反对哲学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姚有为给新语丝小流氓段海新副教授的四点警告》和《姚有为关于公布方舟子国际流氓团伙成员名单的通告》。

2007108日,段海新在他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duanhaixin)《写了一篇题为《欣赏一下中医粉丝的粉丝“南京鱼贩子”的留言》的文章。全文如下:

 

“我这个十一黄金周挣的钱就比你这个教授一年的工资多,这就是中国的特色!如果你在南京,我每个月揍你个鼻青眼肿,直到你无脸见人,直到你不诋毁中医为止。我每次揍你,只要向派出所交点罚款就没事了,这也是中国的现实。哈哈哈…… 欢迎各位朋友到姚有为老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v369)看段海新的同类、新语丝流氓的下流无耻的表演。”

 “段海新你这个伪君子,你这个老流氓,你为什么又删我的留言和评论?!你要是怕骂就像方舟子那个老王八蛋那样关闭留言板和评论功能,你要是再删我的留言和评论,每删一次折寿一年! 段海新你这个狗日的,中医治好过我的病,你骂中医我就骂你!姚有为老师是我敬仰的人,你骂姚老师我就骂你!!从今天起,我有空就来骂你这个杂种!…….哈哈哈哈…… 鱼贩子玩教授,这也是中国的特色,嗨嗨嗨……”

....

 比这更加污秽不堪的留言,每天都有一大长串;我只当是每天清理一下一条野狗在我门前留下的狗屎而已,免得各位网友看着恶心。

 鱼贩子一星期挣教授一年的工资,我倒是相信;派//所收流氓的保护费,我也相信。好怕怕哟!老大!我还经常出差去南京,感觉还不错,没想到黑社会也这么猖獗!

 支持中医的网友们,是否因为有“南京鱼贩子”这样粉丝的支持而自豪呢?你们可是有暴力作为后盾的呀,从此不需要费什么口舌,跟我们讲什么道理喽!就一个字:“骂”!再用一个字:“打”!

 这是中医的特色吗?

 靠“南京鱼贩子”的谩骂、诅咒与恐吓来撑腰,中医的前景必将如日中天!

 

[本文被新浪删了两次了,只好把有些话删掉,第三次重发。如果新浪的管理员也收鱼贩子的钱,这地方可没法呆下去了...]

 

2007109日,我在“南京鱼贩子”的强烈要求下写了一篇题为《姚有为给新语丝小流氓段海新副教授的四点警告》的文章,分别发表在我的新浪、牛博博客和我的网站“站长杂文”中。部分内容如下:

 

段海新副教授的恶劣言行我已经在《心怀鬼胎的段海新副教授》和《段海新等新语丝流氓反对哲学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说得很清楚了,这个段海新副教授当然该骂!用什么样的脏话骂段海新副教授这个新语丝“高级”流氓都不过分!

段海新副教授,虽然我认为用什么样的脏话骂你这个新语丝“高级”流氓都不过分,但是据“职业骂客”(“南京鱼贩子”)对我说,他从来没有用脏话骂过你,我为了写批驳你的文章,多次去过你的博客,我也没有发现任何他用脏话骂你的留言和评论。我今天去你的博客,仅仅发现“职业骂客”,2007-09-16 15:14:44,在“李超红《肾虚的科学解释》”一文后留的这样一则评论:

 

段副教授,我现在已经明白,姚有为老师是因为一个这篇文章冒犯了你,我给你两条路选择:1、立即请北京的著名西医大夫对这篇文章作出符合科学的鉴定。2、删除所有诋毁中医的文章。我给你一个星期的时间。一星期后你若是不作选择,那么我就开始指名谩骂你。

 

各位朋友,我从事过多年的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的一个原则,也是法院判案的一个原则。我在《心怀鬼胎的段海新副教授》一文中,曾明确要求他拿出“录音证据”,但是没有看到他的任何表示。但是现在他又采取用编造谎言的方式,恶毒诬蔑一个卖鱼的小商人。

小段,你作为清华大学的一个副教授,用编造谎言的方式,恶毒诬蔑一个卖鱼的小商人,你的良心何在?你的道德何在?你的人格何在?你还有人性吗?今后你还有脸站在讲台上为人师表吗?清华大学还有比你更卑鄙无耻的教授吗?中国的大学还有比你更卑鄙无耻的教授吗?!

 

20071011日下午,“南京鱼贩子”在我的留言板上写了如下六则留言:

2007-10-12 16:22:51的留言是:

姚老师,今天上午我去段海新那里表示正当的抗议,我在他的留言板留了4个留言,但是我刚才去看,4个留言竟然全部被删除,我太生气了!所以我决定再去留言,但是我同时把留言的时间和内容转到您这里,如果他再删除,求您以此为证据再写一篇文章揭露他。姓段的太虚伪了,太可耻了,您可一定要写呀,求您了!

2007-10-12 16:26:53的留言是:

2007-10-12 16:24:00(笔者注:这是“南京鱼贩子”在段海新的新浪博客的留言时间

段海新教授,冤枉啊!我什么时候用您在《欣赏一下中医粉丝的粉丝“南京鱼贩子”的留言》一文中所描绘那样的话骂过你?你作为一个大学教授,怎么能随便这样撒谎呢?我认为你这是对我的人格的侮辱,所以我强烈要求姚老师写一篇文章澄清真相,所以他了《姚有为给新语丝小流氓段海新副教授的四点警告》,诚邀您到他的博客查看这篇文章。另外,姚老师还想请您帮一个忙,所以请您顺便看一下《姚有为关于公布方舟子国际流氓团伙成员名单的通告》。

2007-10-12 16:28:41的留言是:

2007-10-12 16:27:57(笔者注:这是“南京鱼贩子”在段海新的新浪博客的留言时间

各位朋友,我从来没有用段海新教授在《欣赏一下中医粉丝的粉丝“南京鱼贩子”的留言》一文中所描绘那样的话骂过他,他这是造谣!姚老师已经呈请了事实真相。热诚欢迎正义的朋友到姚老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uv369)查看《姚有为给新语丝小流氓段海新副教授的四点警告》,谢谢!

2007-10-12 16:30:31的留言是:

2007-10-12 16:29:47(笔者注:这是“南京鱼贩子”在段海新的新浪博客的留言时间

朋友们,下面的那个“能量机动”是一个借反中医为日本侵略者兽性唱赞歌的中华民族的败类,热诚欢迎正义的朋友到姚老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uv369)查看《从两个反“中医斗士”看诋毁中医的愚蠢之徒的丑恶嘴脸》。

2007-10-12 16:32:54的留言是:

2007-10-12 16:31:52(笔者注:这是“南京鱼贩子”在段海新的新浪博客的留言时间

段海新教授,你怎么与“能量机动”这个借反中医为日本侵略者兽性唱赞歌的中华民族的败类搞到一块了?他向你报告了什么机密?你是他的幕后老板吗?

2007-10-12 22:51:54的留言是:

段海新又把我的留言全部删了,他真不是个东西!您要是没有时间写文章,我就按《姚有为给新语丝小流氓段海新副教授的四点警告》中说的先去骂他行不?我实在受不了了!

 

很显然,“南京鱼贩子”在段海新的新浪博客的留言很文明!段海新为什么连续两次删除这样的文明的留言呢?那就是因为他是一个伪君子!他害怕他的流氓本性暴露,段海新才是一个真正的臭流氓!我在《从两个反“中医斗士”看诋毁中医的愚蠢之徒的丑恶嘴脸》和《姚有为给新语丝小流氓段海新副教授的四点警告》两篇文中还论证过,“能量机动”的确是一个借反中医为日本侵略者兽性唱赞歌的中华民族的丑恶的败类!段海新与这样的垃圾狼狈为奸,说明段海新的确就是“能量机动”这个中华民族的丑恶的败类的后台老板!很欣然,段海新还是一个居心叵测的丑恶的政治流氓!在此我呼吁北京公安机关对其通信工具和住所进行监控。

段海新,你用编造谎言的方式羞辱一个小商人,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我在《段海新等新语丝流氓反对哲学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已经说过,你在《关于我博客的几点说明》一文中还用流氓语言侮辱了我和我的母亲。但是你到现在还没有做出任何反应,所以我限你在10天之内(也就是20071023日前),在你的新浪博客写一篇向“南京鱼贩子”和我母亲道歉的文章。在这10天内我给“南京鱼贩子”规定了如下一个固定的骂词:

段海新,你在《关于我博客的几点说明》一文中用流氓语言侮辱了姚有为老师和他的母亲。你在《欣赏一下中医粉丝的粉丝“南京鱼贩子”的留言》一文中又有用流氓语言侮辱了我,限你在20071023日前,在你的新浪博客写一篇向我姚有为老师的母亲道歉的文章。否则的话,在20071023日之后,我就开始用脏话骂你!

20071023日之后,我给“南京鱼贩子”规定了如下一个固定的骂词:

段海新,你在《关于我博客的几点说明》一文中用流氓语言侮辱了姚有为老师和他的母亲。你在《欣赏一下中医粉丝的粉丝“南京鱼贩子”的留言》一文中又有用流氓语言侮辱了我,但是你至今居然还不道歉。既然你是一个性变态狂,既然用脏话骂你可以满足你的变态性欲望,那么我现在就满足你的变态性欲望:……我在这里之所以用了一个“……”,意思是,他说骂完我固定的骂词之后,为了让他快乐,也为了满足你的变态性欲望,他可以随便骂你。

 

备注:

2007-10-13 01:41:39我在段海新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duanhaixin)《欣赏一下中医粉丝的粉丝“南京鱼贩子”的留言》的文章后先贴了如下一个帖子:

段海新,我在“南京鱼贩子”的强烈要求下,连夜写了一篇《“南京鱼贩子”和段海新到底谁是流氓?》的文章,现贴在这里,请你斟酌!我贴完帖子以后,就把此文分别发表在我的新浪、牛博博客和我的网站“站长杂文”中。特此说明。

我将此文分6个帖子贴完后,又于2007-10-13 01:54:59贴了如下一个帖子:

段海新,这是我与你的正常的辩论,假如你还有一点人性,我希望你不要删除我的上述帖子。

20071013